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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唱歌,有版權才動聽

發(fā)布時間:2024-06-03

  近期,網絡直播中翻唱他人歌曲的現(xiàn)象引發(fā)社會關注,同時也引發(fā)對于翻唱者是否應先取得授權、直播翻唱行為是否侵權的討論。其實,這并非是新問題。近年來,我國網絡音樂發(fā)展迅速,用戶規(guī)模不斷壯大,數(shù)據(jù)顯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國網絡音樂用戶規(guī)模達7.15億人,特別是隨著網絡直播的發(fā)展,不少主播在直播間翻唱歌曲,其中不少主播獲得了大量關注,同時,直播唱歌涉及的版權問題也引發(fā)了多起版權訴訟。那么,直播中翻唱他人歌曲該如何防范版權侵權風險呢?


  存在版權隱患


  在新媒體飛速發(fā)展的時代,個人通過直播唱歌這一方式獲得更多人關注與喜愛的情況較多,主要原因是直播活動具有強實時性、高互動性的特點,直播平臺可以提供給表演者一個將其“公之于眾”的機會。該路徑便捷且成本低,表演者可以通過此渠道盡情地自我展現(xiàn)。此外,如果表演者獲得直播平臺的流量傾斜和扶持,收獲更多的關注后,可以通過直播間的打賞、帶貨等方式獲取較為可觀的經濟收益。


  直播唱歌火熱,但版權問題也需引起重視。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此前發(fā)布的信息顯示,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網絡音樂侵權多發(fā),侵權形式呈現(xiàn)多樣化特征,比如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擅自翻唱歌曲。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訴斗魚直播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該案庭審曾引發(fā)1.5億話題量。2022年,網絡游戲主播“PDD”在直播間因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了版權方起訴。雙方最終達成合解。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龍文懋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表演者在直播過程中演唱他人的音樂作品確實會面臨版權問題,可能會侵犯詞曲作者的版權。因為未經他人許可在直播間演唱的行為屬于傳播行為的一種,落入他人音樂作品版權的保護范圍,且表演者通常不存在合理使用等免責事由,因此構成版權侵權。


  值得注意的是,表演者直播唱歌的行為究竟屬于表演權控制的行為還是廣播權控制的行為,存在不同看法。龍文懋認為,直播唱歌行為應當屬于著作權中廣播權所控制的行為,這是因為,首先,直播唱歌行為是一種遠程傳播行為,該表演行為系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具體體現(xiàn)在表演者通過信號采集設備記錄表演行為后,實時通過網絡上傳至服務器,使受眾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觀看。此時,傳播源位于網絡服務器中,其只是通過網絡技術手段使受眾在互聯(lián)網設備中得以觀看。其次,直播唱歌行為是一種非交互式傳播行為,根據(jù)直播唱歌行為的特性,其屬于在特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傳播的行為,公眾無法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因此直播唱歌是一種非交互傳播行為,應當由廣播權規(guī)制。


  同時,網絡直播演唱歌曲的行為也可能落入表演權控制的范圍。有的直播人現(xiàn)場面向公眾表演,同時進行網絡直播,毫無疑問屬于“公開表演”。存在爭議的是非現(xiàn)場表演、僅是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是否受表演權控制。有學者認為,表演必須是表演者和受眾在同一空間下的表演。龍文懋認為,這種理解實際上限縮了表演權控制的范圍,而后又以“機械表演”將非同一空間下的表演納入規(guī)制范圍。這些理解并沒有著作權法上的依據(jù)。表演權首先控制“演”的行為,其次控制對“演”的傳播,這是從著作權法中可以解讀出來的,無論表演者與受眾是否在同一空間、時間之中,向公眾表演的行為都是受到著作權人控制的,除非有免責事由。


  防范侵權風險


  直播唱歌涉及復雜的版權關系,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的權利。那么,該如何防范版權侵權風險呢?


  對此,龍文懋建議,首先,表演者要知悉其所演唱的音樂作品中的權利主體有哪些,因為不同于直播中將他人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此行為會涉及詞曲作者的著作權、錄音錄像制作權以及表演者權,而直播唱歌大多是在直播間播放音樂伴奏,由直播者進行演唱,此時僅涉及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的版權。其次,雖然一些直播平臺可能會向用戶提供音樂作品,如提供音樂伴奏供直播時演唱,但是平臺可能也未獲得音樂作品權利人的使用許可,因此表演者要盡可能獲得音樂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明確平臺已經取得了相應的許可,從而避免侵權的風險。最后,表演者應當注意獲取音樂作品許可的權利類型。對于直播唱歌行為來說獲取廣播權、表演權許可最為重要,若擔心后續(xù)存在其他侵權風險,建議一并獲得表演權、廣播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原則上未經許可就不能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如果想使用,就要獲得授權。


  為正版音樂付費是業(yè)界共識。中國音像與數(shù)字出版協(xié)會數(shù)字音樂工作委員會近日發(fā)布的《直播環(huán)境下錄音制品“獲酬權”付酬機制研究》課題報告顯示,有53.4%的主播知曉在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需要向權利人支付版權費,但是從付費意愿來講,只有42.42%的主播比較愿意向權利人支付版權費。課題組在調研中發(fā)現(xiàn),59.65%的主播認為應該由直播平臺作為付酬主體,而且傾向于由直播平臺購置統(tǒng)一的曲庫并按照設定的合理計費標準付費。在付費方式設定選擇上,63.16%的主播表示愿意根據(jù)使用量按次計費。


  其實,網絡直播音樂版權問題一直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國家版權局等聯(lián)合開展的“劍網行動”就把直播平臺的版權治理納入重點范圍,重點打擊網絡主播在直播中未經授權復制、表演、通過網絡傳播他人影視、音樂等作品或錄音錄像制品行為等。當然,妥善解決直播音樂版權糾紛,需要各界合力。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創(chuàng)新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才能營造“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音樂版權保護的良好氛圍。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